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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代理被告就刘晓庆起诉名誉权案应诉
发布日期:2014/5/11 发布人:管理员
本所律师代理被告就刘晓庆起诉名誉权案应诉
因自己的照片被擅自用在医疗美容广告中,明星刘晓庆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名将长春市蓝梦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市蓝梦集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长春市蓝梦集团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蓝梦医疗美容门诊部、长春晚报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本所律师姜艳芳担任长春市蓝梦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人、李娜担任长春晚报有限公司代理人。
2010年1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上,本所二位律师与刘晓庆的代理人展开了激烈辩论。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刘晓庆将诉讼请求的100万元降为5万元。中央电视台12套《社会与法》节目对该案进行了直播报道,中直及北京市各大新闻媒介均派记者现场采访并刊发了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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