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XX通信公司建设机房楼项目,由xx建筑公司承包施工。xx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中外墙抹灰清包工程分包给个人张某,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张某承包施工面积14600平方米,单价72元/平方米,总价款1051200元,工期2012年7月17日至2012年10月10日。xx建筑公司仅支付工程款773000元,尚欠工程款278200元。xx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中土建、电气、给排水及采暖工程也清包给张某,并签订了《建筑劳务作业集体劳务合同》。合同履行后,张某完成了施工义务,xx建筑公司尚欠付张某工程款617328元。 因上述二笔欠款xx建筑公司久拖不付,张某曾多次找到建设单位xx通信公司索要此工程款。因xx通信公司与xx建筑公司之间是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xx通信公司直接付款义务主体是xx建筑公司,不能直接对张某支付工程款。Xx通信公司依约支付了xx建筑公司应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可向张某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下,张某只有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就xx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事实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案件焦点 本案中,作为建设单位即发包人xx通信公司是否应承担对实际施工人张某直接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如果有,在什么范围内给付张某工程款? 三、服务过程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xx通信公司委托之后,与公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取得联系,首先了解本案中有关工程招投标程序的相关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事项、合同履约情况及相关文件、重点了解工程款支付情况,并索取了工程款支付的所有凭证并制作了明细单。得知,委托人xx通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已经付完所有工程款,只剩5%质保金未付(质保期未届满)。这样,代理律师向xx通信公司详细阐明了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无需承担向张某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领导吃了一颗定心丸。 四、法院判决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xx建筑公司经进一步对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xx建筑公司给付原告张某工程款。本案最终法院以调解结案,张某顺利地从xx建筑公司那里拿到了工程款。 五、案件点评 本案原告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索要工程款纠纷,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因被告xx通信公司对被告xx建筑公司没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原告张某对xx通信公司的诉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依法应驳回原告张某对xx通信公司的诉求。据此,法院在调解中亦未要求xx通信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发包人而言其承担的不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是有限连带责任,即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与承包人结算完毕其已经付清工程款,则发包人就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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