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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必看的4条律师建议
发布日期:2020/7/24 发布人:管理员

一、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在签订合同时一切应当以书面约定为主,商家口头承诺超出书面合同约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将该承诺内容增加到书面合同中,否则消费者有权不予签订;


2、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一些免除商家责任的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示合同中减轻免除商家责任的条款,发现有不合理之处的有权要求商家修改; 


3、对于合同中空白部分一定要仔细填写,切勿遗漏留出空白导致商家事后恶意修改合同内容。 


二、发现商家提供的合同存在明显不公平条款时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消费者发现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有权要求商家予以解释,商家本身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提示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商家不予提示或者解释的,消费者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发现合同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条款无效。


三、发现购车合同的条款存在歧义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消费者发现格式合同条款存在歧义的,有权要求商家对合同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发现商家的解释明显不符合常识或者存在明显不公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对该项条款增加解释说明,商家不同意对该条款增加说明的,消费者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的,消费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就该合同条款含义进行明确。


四、注意购车合同中签约的对方是否为最终的出卖人。


首先识别合同的名称,合同名称为机动车购车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就是实际出卖人;而合同名称为机动车购车服务合同的,则合同相对方不是实际的出卖人,只是中介服务机构,此时则需要消费者警惕,要求该中介商明确提供实际出卖人信息。


其次是仔细识别合同签约对方的公章,发现该公章与对方挂牌名称不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公司为实际的出卖人。


于正大律师


东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事领域法律服务。曾为吉林省众多机关单位、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民营企业提供常年顾问服务、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及诉讼代理服务。


于正大律师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负责过多起股权收购项目、债务重组项目,能够针对客户的各项问题迅速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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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薷心律师


长春工业大学法学学士,年轻新锐律师,2018年加入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并购、投资业务。


从业以来,从事企业合同审查与管理、投融资并购项目尽职调查、商业交易文件的起草等,为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吴太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省属企业章程的修订(国资委)项目、省内企业的并购项目及相关商事诉讼,具有专业的公司类相关业务服务经验。在常见的民事纠纷、交易买卖中,亦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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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玮伦律师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擅长处理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刑民交叉类诉讼案件。工作以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诸多单位及个人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和非诉专项法律服务。


赵玮伦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先后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低于法定刑的有利判决,能够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当事人及家属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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