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创一 创一团队 创一法评 创一要闻
首页 - 创一法评 - 内容 打印】 字体大小:  
浅议民事诉讼中证明妨害规则—姜艳芳
发布日期:2020/4/7 发布人:管理员

证明妨害规则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保护的重要规则。本文结合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民事诉讼举证中的证明妨害规则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微锟斤拷图片_20200407142254.jpg

一、 证明妨害规则的法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自古罗马开始一直建立在“原告负担说”和“主张者负担说”的法理基础上。19世纪末期,德国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先生提出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即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和权利受制法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则明确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简言之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然而,司法实践中,却时常出现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一些情形,如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能就侵权行为与所受的侵害结果的关系举证,因对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不能提供于已有利的证据等。在这些情形下,如果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利的判决,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而言有失公平。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自20世纪中期以后也受到普遍的质疑和追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证明妨害规则的确定即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对传统的证明责任规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在明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体现了举证责任的例外。


证明妨害也称举证妨害,是指因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其持有的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相当证明意义的证据未能在诉讼中提供、损毁灭失或者丧失证明价值,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资证明,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在事实认定上,法律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作出对其有利的调整。这也是制裁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违反诉讼上协力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举证规则。


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证明妨害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两方面:客观构成要件,包括有证明妨害行为、存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妨害行为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即实施妨害行为的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二、 我国关于妨害证明规则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证明规则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对“妨碍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根据已被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拒不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庭出示的事实,推定其持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这是专门针对书证中证明妨害规则作出的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就书证中证明妨害规则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规定。


三、 书证中证明妨害规则的具体适用


证明妨害规则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失公平,但也应当考虑他方当事人正当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从而依衡平、公平方式进行诉讼。基于此,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明妨害规则的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1、适用该规则需由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处理方式。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4、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责令提交书证的申请不予准许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6、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律后果。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如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可以对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


7、书证持有人因提供书证而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阅读上一篇:

阅读下一篇: 解读创一

关于创一 创一团队 创一法评 创一要闻 版权所有:创一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天福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