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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律师文化建设之我见——王晓初
发布日期:2015/5/4 发布人:管理员

    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决定》中,史无前例地赋予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历史使命,这标志律师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起到巨大作用,也标志着律师文化将成为我国法治文化中的主流文化。
    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到现在,正在逐渐被广泛接受,特别是在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日益期待,依法维权深入人心的时候,律师服务在社会活动中已经无处不在。但律师发展良莠不齐,律师在法律服务中实际作用的体现问题,是影响律师取得社会认可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依法治国的高度需要与相对落后的律师服务文化之间的矛盾,是律师建设的主要矛盾,律师文化建设,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律师文化的内涵
    律师文化在中国没有传统文化背景,缺少制度文化基因,存在先天条件不足,所以,后天发展显得比较艰难。社会对律师也存在误读,诸如“律师给坏人辩护”,“拎包儿就来拿钱就走”等等。于是,靠后天弥补的律师业就需要不断地呼吁和争取,用自身的职业行为和专业行为来展现和形成社会认可的律师职业文化。
    对律师文化的理解由于缺乏传统背景而被诠释得五花八门,但有一点,律师文化离不开律师,都以律师的思想观念为内核,以职业的行为方式为外在表现,以专业的语言文字或物质形式记载传承下来。说到底,就是一种律师意识形态。成为文化的律师业,一方面靠律师的专业服务行为表现出来,但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职业和行业,也不仅仅是一个专业和产业,而是一种事业、一种意识,一种思维方式和执政方式等综合形成一种外在的行为习惯。
    律师文化的发展与法治进程相伴。法治是崇高的文化,是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是全社会的信仰。律师运用这种崇高的文化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就要求律师业本身具有与法治精神相适应的律师文化。但律师文化建设不仅是每个律师的事情,更是整个律师行业的外在行为方式。我们应当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形成律师业具有显名特色的文化,将律师文化内化为律师的气质和发展的坐标,使律师文化成为律师身份的标识,这要求每个律师必须具有文化特质,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就要坚持法治的精神并将其内在化,使其成为自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本身就成为文化。律师文化将导向、激励、凝聚、约束、保障整个律师队伍的发展和壮大。
    具体的律师文化是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了律师服务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决定》之后,律师使命、律师精神、律师价值观、律师服务理念等内在的文化,和律师管理理念、团队专业分工、人才理念、律师发展战略等外在文化等等,都赋予了律师文化建设新的要求和新的内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律师业的发展和律师文化建设也必然迎来新的机遇。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
    律师文化要成其为一种文化,需要律师这一群体的大多数成员普遍体现出某些共性,体现出某些共同的精神品格--共同的信仰、价值追求、行为规范、道德标准和职业素养。所以,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是从对每一个律师的要求开始的。
    首先,律师必须自觉在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中,在履行律师职责中,保持高度的政治觉悟。
    政治觉悟不是一句空喊的口号,而是与一个人的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意识、品性等本质一脉相通,是一名律师基于对国家、对民族、对政府、对社会、对客户的思想认识,而在行为、作风上的表现出来的领悟和判断能力,是一个律师的精神品格的外在表现之一。 这里的突出表现应该是律师基于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对法律的信赖,实现对客户权利的最大化体现。但客观上讲,法律不能保障每一个个案在实体上都得到公平的解决,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接近公平;也不能保证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均得到充分的满足,也要考虑矛盾的消除。律师法律服务的目标虽然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法律服务中必须考虑的是消除矛盾、解决矛盾,至少是缓和矛盾,而不能运用法律手段演变成纠纷双方激烈的对抗。律师必须要善于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善于抓住每一件案的矛盾和焦点,把矛盾和焦点放置于社会各种矛盾中加以分析和对比,判定它的性质,再决定解决的步骤和方法。
    其次,律师必须忠实于自己的职业,把法律至上作为自己的信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多次提到律师的作用。这意味着党和政府已经把律师置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上来。这就要求律师不管是否是中共党员,法律至上都是对律师的本质要求。目前还不能让法律成为全社会每一个人的日常行为准则,成为心灵信仰,但法律信仰是律师之所以成为律师的一个前提条件。 虽然律师的职业操守要求律师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但这个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这也是法律信仰在具体法律事务或个案中的表现。让法律赋予的权利得以依法自由行使和实现是法治社会的法治核心,是法律信仰的最终归宿。律师作为法律之师,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帮助社会的个体依法自由行使和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在具体法律事务工作中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帮助、引导当事人实现和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中的权利,也包括程序的和实体的权利。
    第三,律师必须奉行“专业主义”和“职业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资源配置主要由市场起主要作用,在深化改革的工作中,要完成市场起主要作用的社会资源配置规则的建立,这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在这个时代,市场会越来越纯粹,市场竞争会越来越因为法治而健全。可以说法治时代的来临,就是律师时代的来临。
    律师是以自身拥有的法律专业知识为核心提供自己的服务产品,律师的“专业主义”就成了律师行为与思维的出发点,形成专业的思维、专业的方法、专业的手段。也就是说律师在提供服务时是以“讲法”在提供服务,而不是在“讲理”提供服务,不仅仅停留在法律解读上,更重要的是用专业方法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专业的基础上,决定律师服务水准的,就是“职业精神”。职业素养高的律师,不认为自己的本领是绝对的,必将花费一生的时间去磨砺自己敬业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的工作行为,在语言表达、行为表现、穿着打扮、沟通能力等方面,无不体现律师精英文化的符号。
    第四,律师必须有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
    对于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所与律师所之间的区分,当下的律师行业里的通行看法,是律师所规模大小,收费额度的大小,这是市场条件下的必然。但笔者认为中国律师业的成功不在于律师收费的多少,而在于对社会的进步,对法治建设,为社会公平正义,为法律的公正、正确的对待每一个人,律师流了多少辛勤的汗水。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往往是律师这种社会责任的体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与职业使命是紧密相连的。律师的职业使命始终是权利的需要,是法治的需要。律师通过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体现法治社会里律师的必要性。同时,由于律师的存在,可以利用规则的力量,将权力置于法律的审查之下,从而共同撑起了这个社会法治的基石。每一个律师都要有这种实现法治天下的历史使命。
    三、对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建议
    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是整个律师业文化建设的基础,以律师事务所为载体的律师文化建设成果,是展现于世人的律师文化形象来源。
首先,持续发展,做好自己,放弃超越自身的宣传和低层次竞争手段;
    很多律所都在做宣传,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推销自己,电视、平面媒体,网络,无孔不入,多以大律师、大所的姿态展现与世人。但这些投入巨大精力与财力进行宣传的律所境况如何呢?当客户寻径而入面对该律所时,却发现与宣传反差巨大,令人大失所望。更有小广告满天飞,站在马路边,和开假发票的人一起,把推销律师的名片塞给路人,或者把小广告贴到公交车上。
    有的律所一味降价,不正当竞争,以低价格拉客户,而不是注重提高服务质量,竞争层次太过低级。其实律师的产品就是服务行为,服务行为本身的水准,就是律师的产品质量。
其次,注重品质,修炼内功,摒弃沽名钓誉和不正当竞争。
    律师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朝阳行业,律所发展也应朝阳,品质、品位、品牌、品德,应当成为律所建设与发展所应秉持的共同理念。有的律所在竞争方面无所不用其极。在某企业已经聘有律师的情况下公然挖墙脚,竭尽诋毁同行之能事,并用各种手段抬高自己,贬低别人,今天想整下去这个,明天赶走那个。
    第三、让优秀成为习惯
    体育迷都听说过“帽子戏法”,说某足球明星在一场比赛中连进三球,被解说为“帽子戏法”。“帽子戏法”源自英国的板球比赛,观众进场观看比赛必须脱帽,以示对球员的尊敬。当某投手在一场比赛中投杀三名进攻球员时,裁判就给该球员戴上一顶帽子,“帽子戏法”。
优秀是一种习惯,偶尔的出色,并不能带来质的发展。为什么短命的律所很多,为什么律师业务的或然性那么大,就是因为优秀没有成为习惯。让诚信、执着、敢于承担责任成为一贯的律师行为文化,必然会上演“帽子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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